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6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共公危險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六日執行羈押,復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逸成
法官洪堯讚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