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312號原告歐艾斯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歐艾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觀星台北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丁○○
號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柴健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9月1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5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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