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476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李明諭 律師複代理人 陳逸華 律師被告丙○○○
乙○○甲○○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守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