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22號上訴人譽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 律師複代理人 江仁俊 律師被上訴人華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 律師
張英進 律師複代理人 黃于玶 律師
楊芳婉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6年度訴字第3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46,3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0,4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羅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