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四二三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蔡佳 和
高千雅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零捌拾陸元,暨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捌佰捌拾捌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九十三年三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已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
、交易紀錄一覽表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為何陳述,應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於法相符,應
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黃富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