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重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重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三六號
上訴人甲○○男二十即被告國民選任辯護人 許文生 律師
王東山 律師 李美寬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然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徐昌錦法官陳榮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法院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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