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雯澤
陳柏菁鍾永盛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甲○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九十年八月二日裁定自九十年八月三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於九十年十月二日裁定自九十年十月三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茲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已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當庭宣示被告應自九十年十二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鍾啟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