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218號判決各判處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有期徒刑10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6月,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受刑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73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恐嚇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399號判決判處轉讓第一級毒品罪有期徒刑1年6月,恐嚇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8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上開4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914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7月。受刑人於95年1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3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3月30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669號函及所附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林恆吉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