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再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再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135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並附具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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