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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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七○四號
公訴人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許諭容律師
黃榮作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邱芬凌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証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蔡國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粘嫦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