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28號原告 白琮喜 訴訟代理人 陳炎煌 被告 白曦方 訴訟代理人 白杰右 被告 李恭敬
李晋錄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章福
楊敏鈴 被告 蕭森源 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 律師被告兼李晋錄訴訟代理人 李晋上 被告 李晋結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兩造所提分割方案均不適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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