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號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與被告 巫國想 、 巫文傑 、 巫承勳 、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036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果今日開第一次庭,證據沒有調查,且上開判決又有重大的瑕疵,就要辯論,顯然有偏頗不公的情形,如果今日一定強行辯論,我們除了聲請法官迴避…」云云,詳如附件所示原告3陳述部分。
二、「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為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而其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法官僅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或容納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其他類此情形,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承審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036號民事訴訟之法官巫淑芳迴避,所舉之原因顯與上述情形不合,且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因此,其聲請法官迴避,於法不合,無由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李婉玉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