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6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6474號債權人 湯雅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朝堂林美惠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 林玉桂林朱麗香 之戶籍謄本。㈡提出替林美惠繳納互助會款130萬元之釋明資料。」,債權人雖於民國112年1月6日具狀補正,惟債權人仍未提出替債務人林美惠繳納互助會款130萬元之釋明資料,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應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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