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小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小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小字第759號原告 黃震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彥融 間給付廣告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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