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6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6992號債權人國聚國圖1號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素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玫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於112年1月6日之補正狀所提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之簽收
人係為債權人國聚國圖1號會管理委員會,為管委會代收,應提出債務人已領取信件簽收證明資料,或債權人有無在社區內張貼對該建物之催繳公告?並提出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