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80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許晏庭
被 告 方秋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5月27日上午9時50分在
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