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調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金樹李佳容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金樹為其債務人,於民國104
年9月14日將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
爭不動產)以買賣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於相對人李佳容,致
聲請人無法強制執行系爭不動產,相對人間之買賣是否真實
,尚有疑問,聲請人對該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是
否真實有確認利益,惟相對人間之移轉行為究屬有償或無償
尚待相對人提出相關證明,為此僅先聲請調解,並請求相對
人李佳容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相
對人李金樹所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所為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及所有
權移轉行為有無效或應撤銷之原因,請求回復原狀,惟民法
第242條、第113條確認法律行為無效請求回復原狀,其法
律關係性質屬確認訴訟,又民法第244條乃撤銷訴權,必須
以訴訟形式撤銷法律行為,均應以判決為之,尚無從由兩造
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
之性質不能調解,依首揭規定,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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