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4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元財指定辯護人陳素鶯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元財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及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由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裁定將本件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並由受命法官獨任為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1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健忠
法官范坤棠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振玉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