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4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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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4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王煊彬 原名 王先彬 .債務人 王振興 債務人 翁菊 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壹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王先彬於民國93年間至95年間邀同債務人王振興、 翁菊均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5筆,共計14萬6,259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60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債務人王先彬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3萬3,118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王振興、翁菊均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書記官李俊毅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941號利息:
┌──┬───┬─────┬──────┬──────┬───────┐│本金│本金│連帶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先彬、王│自民國100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33118│振興、翁菊│月1日起││七五│││元│均││││└──┴───┴─────┴──────┴──────┴───────┘違約金:
┌──┬───┬─────┬──────┬──────┬───────┐│本金│本金│連帶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先彬、王│自民國100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3118│振興、翁菊│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