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94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韋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韋杉發支付命令,惟經本院查調其戶籍資料,業經戶政機關於民國100年3月10日為遷出國外之紀事登載,有其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是對其送達即須向國外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