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7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721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戴秀戀 上開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0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周玫芳
法官洪遠亮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書記官江虹儀┌──┬────────┬────────┬─────┬─────┐│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宏碁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