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戊○○、乙○○、己○○、丁○○、丙○○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乙○○在國外住居所地址。
二、 廖彩玉 為被告丙○○法定代理人之依據。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家事庭法官張競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