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20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行專訴字第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20號原告 賴信安 訴訟代理人 張晨 律師
黃耀霆 專利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力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饒振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力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亦為同法條第3項所明定。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101年8月8日以「散熱風扇之流道支撐抗壓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6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443211號專利證書。嗣原告於102年1月24日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參加人則於102年10月9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之申請,將請求項第1、2、6項予以刪除(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為請求項第3至5項,計3項)。案經被告審查,認其更正符合規定,依該更正本審查本件舉發案,並於103年7月15日以(103)智專三(二)04206字第1032095952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2年10月9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3至5舉發不成立。請求項1至
2、6舉發駁回」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3年6月27日經訴字第10306128490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啟謀
法官熊誦梅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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