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字第4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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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沙簡字第486號
原   告 戊○○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
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捌萬壹仟捌佰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元,由被告丁○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七十八萬
一千八百元。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
⒈伊持有被告所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十五紙(下稱
系爭本票),面額共計七十八萬一千八百元,詎屆期不獲
支付。為此,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
訴之聲明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⒉對被告乙○○抗辯之陳述:伊是跟被告丁○的會,後來他
倒會,被告丁○與訴外人丙○○才拿這些本票給伊的,發
票欄上有「乙○○」的簽名。伊於民國九十八年間拿系爭
本票去查封乙○○的土地,伊當場將系爭本票交給被告乙
○○確認,被告同意授權將印章交給訴外人丙○○共同簽
發系爭本票支付會款,即表示被告同意系爭本票債權存在

㈡被告丁○之陳述:伊對於原告之請求沒有意見。
㈢被告乙○○抗辯:
⒈系爭本票的簽名、印文不是伊所簽及所蓋,伊已於九十八年
三月十日時對原告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然原告於該案
繫屬並經一審審理後,更行對被告提起本件給付票款之訴,
兩者當事人實為相同,又前案之訴訟標的即本票內容與本件
原告起訴所請求之本票號碼、金額及到期日均相同,是兩者
之訴訟標的即本票債權亦相同,再者前案訴之聲明為原告對
被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與本件原告請求訴之聲明給付票款
兩者訴之聲明相反,足見兩案實為同一事件,且該同一事件
業經本院九十八年度中簡字第一0六三號、九十八年度簡上
字第二七五號判決認定原告對被告系爭本票並無債權存在,
不得向被告請求給付票款。是以,依上開條文,原告不得就
已起訴之同一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原告之訴應予
駁回。
⒉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為何,原告亦未釋明並舉證,難認系爭
本票之原因關係存在。綜上,被告與原告間無票據行為之原
因關係存在至明,且系爭本票並非被告本人所作,原告訴請
給付票款,尚無理由,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本件票款七十八萬一千八
百元等語,為被告丁○所不爭,而附表編號至之本票到
期日雖尚未屆至,惟附表編號至部分到期後,被告丁○
仍未償還,應認附表編號至之本票,顯有到期不履行之
虞,原告對此部分票款債權,一併提起將來給付之訴,洵屬
有據,其請求被告丁○給付七十八萬一千八百元,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㈡至原告請求被告乙○○給付票款部分,被告乙○○則否認系
爭本票為其所簽發,經查,被告乙○○曾對原告所持有如附
表編號之本票及訴外人貿大興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貿大公司)所持有如附表編號所
示之本票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經本院九十八年度
中簡字第一0六三號、九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七五號判決認
定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確非被告乙○○所簽發,且原告戊○○
及訴外人貿大公司並未能證明被告乙○○確有授權其女兒丙
○○簽發系爭本票,故判決確認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
在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訴外
人貿大公司對於被告乙○○既無票據債權存在,自無從將票
據權利轉讓與原告,原告復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乙○○給
付票款七十八萬一千八百元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本件關於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
二項第六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茲引用
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㈣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
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書記官夏進通
附表:
編號票號面額(元)到期日
WG00000000萬98年6月22日
WG00000000萬98年12月22日
WG00000000萬99年2月22日
WG00000000萬99年8月22日
WG00000000萬99年10月22日
WG00000000萬100年4月22日
WG00000000萬100年6月22日
WG00000000萬100年12月22日
WG00000000萬101年2月22日
WG00000000萬101年8月22日
WG00000000萬101年10月22日
WG00000000萬102年4月22日
WG00000000萬102年6月22日
WG00000000萬102年12月22日
WG00000000萬一千八百10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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