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原告 鄭竣鴻 被告 洪聖博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262號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關於上列被告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同案被告 楊國成羅國富 部分業由本院為刑事判決,該等被告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朱俊瑋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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