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13號原告 張黃娥 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371.37平方公尺、所有權全部(下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區○○街○○巷1至11號(2號懸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予以核定,而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4萬5,000元,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新北市政府不動產買賣交易服務網系爭土地105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查詢表附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84萬8,650元(計算式:371.37平方公尺×14萬5,000元=5,384萬8,6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萬5,8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000元、4萬7,787元後,尚應補繳43萬4,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楊千儀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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