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282號聲請人 林茂成 關係人 林清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林在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林在(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林茂成(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林在之監護人。
指定林清來(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玖仟參佰零肆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林在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林在於100年7月23日因車禍受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別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而有聲請宣告監護宣告之必要,並請選定林在之長子林茂成為其監護人,三子林清來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身分證、戶口名簿、診斷證明書、親屬團體會議紀錄、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為據,經本院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林在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即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附設精神療養院 施仁雄 醫師,受監護宣告之人躺臥病床,而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一般醫學檢查:個案意識呈呆僵狀態,對問話無法回答,必須靠他人協助下可進食,四肢變形無力,無法自我行動,大小便及個人衛生需他人完全協助。精神檢查方面:個案的注意力、判斷能力、對人、時、地的定向感、記憶能力、計算能力及抽象思考能力均有明顯缺失。基於受鑑定人有腦病變,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且接受治療後回復可能性甚低,因而不能管理自己財產,可為監護宣告」,此有本院101年1月11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林在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次查:聲請人為受監護人林在之長子,有戶口名簿附卷可參,而受監護人次子 林茂枝 、長女 林秀美 、次女 林碧蓮 均推定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有親屬會議紀錄在卷可參,茲本院參酌前揭各節,認由聲請人任其監護人,應能符合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又林清來為受監護宣告人之三子,且亦經前述親屬推定為監護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故指定林清來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