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8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7823號債權人 劉建匯
陳建智 債務人 沈建宏
林倍卉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建匯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建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