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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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八五號
上訴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張明振~B2法官鄭月霞~B3法官徐文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黃一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