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四八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所提出之訴狀僅列當事人及訴之聲明,就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則完全未記載,起訴程式於法尚有未合,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