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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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易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五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八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第一審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所謂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係指第一審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其違背與判決內容有因果關係,或因訴訟程序違背規定,不適於為第二審辯論及判決之基礎者而言。又必須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始許第二審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為發回之判決。本件原審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廿九日行言詞辯論時,由法官為洪有川、王幸華、柯雅惠參與(原審卷六十頁),並於九十一年五月卅一日宣判,惟判決書所記載與審判決之法官為洪有川、賴秀雯、柯雅惠(原審卷六七頁),即由未參與言詞辯論期日之賴秀雯法官參與合議庭之判決,程序上顯有重大瑕疪,原判決不合法,且影響當事人之審級利益。本件乙○○雖未提起上訴,但甲○○上訴之效力從形式上觀察,有利於原審共同被告乙○○,上訴應認及於乙○○。本件原判決程序上顯有重大瑕疵,已如上述,爰由本院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法院另為適法之裁判。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廿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許明進~B2法官謝肅珍~B3法官李炫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廿三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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