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樓明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鄭灶 上列被告因97年度交易字第19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林庚棟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