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1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1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14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8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附表:97年度除字第214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股票│1│160│├──┼──────────┼───────┼──┼──┼──┤│002│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股票│1│16│├──┼──────────┼───────┼──┼──┼──┤│003│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股票│1│14│├──┼──────────┼───────┼──┼──┼──┤│004│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股票│1│11│├──┼──────────┼───────┼──┼──┼──┤│005│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股票│1│12│└──┴──────────┴───────┴──┴──┴──┘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書記官許博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