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2年度虎簡字第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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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虎簡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高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889號、第899號),而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所為判決顯有誤寫,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法條漏載刑法第62條前段,應予增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102年6月20日所為判決,事實、論罪部分已經論及自
首,惟法條漏載自首法條刑法第62條前段,顯然是誤寫,應
予增列。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林輝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明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