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抗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202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裁定(95年度聲字第18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其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應屬連續犯關係,不應為數罪併罰。
二、經查: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原審依檢察官之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抗告人就已確定之案件,於定執行刑之程序中爭執該等判決是否正確,顯於法不合。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蔡明宏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