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原告 蔡靜雯 被告 鄒瀚霖
陳星宇 吳凱瑞 陳韋銘 (原名: 陳柏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5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 黃博尉 、 王聖嘉 、 李彥勳 及 簡廷恩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經本院以判決駁回在案,故此部分爰不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筱寧
法官吳家桐法官黃柏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