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8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葉紹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趙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