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513號聲請人祭祀公業 黃萬源 法定代理人 黃種進 相對人 張敏俊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拾捌萬玖仟玖佰捌拾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前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55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49號判決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33號裁定駁回上訴,全案確定,此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是以,相對人除第一審確定部分外,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合先敘明。
二、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於第一審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71,512元、第二審裁判費407,268元、地政測量費11,200元及估價費100,000元,合計萬789,98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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