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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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43號聲請人 蕭崇仁雅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雅律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唐心如 為雅律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雅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雅律股份有限公司於經股東會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收支表、損益表、清算申報書、清算所得申報書影本、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會議紀錄等陳報在案。又經徵得唐心如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唐心如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其提出保管人同意書及身分證影本、保管之帳冊清表等件為證。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司司字第27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吳珊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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