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8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即債務人 陳力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零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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