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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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塊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44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宏瑋 (即宏新工程行)被上訴人即被告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淑婉 被上訴人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丁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塊石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7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萬貳仟陸佰玖拾陸元(2,202,6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肆仟叁佰拾捌元(34,318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工程法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