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96號聲請人國防部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相對人遠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玖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歷審案
號:本院94年度仲訴字第11號、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
368號、96年度台上字第1491號、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5號、97年度台上字第843號),其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
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37,248元第二審裁判費505,872元第三審裁判費505,872元合計1,349,172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