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3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收回被徵收土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306號原告甲○○原告乙○○原告丙○○原告丁○○原告戊○○原告己○○原告庚○○原告辛○被告內政部代表人壬○○上列當事人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平均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97年8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8月19日送達原告8人,有送達證書8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莊金昌法官林金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丁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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