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59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5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3593號上訴人 劉正宇 選任辯護人 葉東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第二審更審判決(105年度上更㈠字第
23號,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56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理由
一、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劉正宇有其事實欄所載之侵占因公務上持有之非公用財物實木桌(下稱系爭實木桌)1張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變更檢察官起訴所引用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竊取公有或公用財物罪之法條,改判論上訴人以犯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之侵占非公用財物罪,依該條例第8條第2項、第12條第1項及刑法第59條之規定,遞減其刑後,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固非無見。
二、惟按科刑之判決書,須將認定之犯罪事實詳予記載,並逐一說明其憑以認定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以使事實與理由兩相一致,方為合法。倘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不相一致,或事實、理由內之記載,前後齟齬,即有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
經查:
㈠刑法所稱之公務員,民國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10條第2
項規定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第一款前段係「身分公務員」,同款後段則為「授權公務員」。又依貪污治罪條例處斷者,除與公務員共犯者外,其犯罪主體以具有公務員身分者為限。本件上訴人究係何種類之公務員,原判決未予認定並說明認定之理由,此部分本院前次發回時已經指出,原審仍未予以究明,致瑕疵依然存在,自有可議。
㈡原判決引據證人 黃秋揚 之證詞謂:(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
養護工程處)水上工務段(下稱水上工務段)經管的公有設備,如報廢,會集中一處,再報請第五區養護工程處派員查勘,如有剩餘價值,會依程序變賣或捐贈,如未具財產價值,會通知工務段直接拋棄(見原判決第7頁第10至13列);證人 葉秋桃 證稱:系爭實木桌不知從何而來,機關從來沒有將之列入財產帳冊,實木桌本身也沒貼條碼,沒有財產編號,非其掌管的財產,應該不算公物,…其所掌管的財物若有報廢,必須報繳工程處,不能私自拿回去,…非財產清冊上的舊品會與財產清冊的報廢品放在一起,報廢時再請包商載走,非財產清冊的舊品不用報繳工程處等語(見原判決第7頁第15至27列),似謂公有財產才須進行報廢程序(除帳)及報繳工程處。原判決既說明該系爭實木桌「很有可能是某任段長的個人財物,並非機關之公有財物」云云(見原判決第7頁末起第1列)。卻又謂:被告(即上訴人)本應搬離該實木桌,另置報廢品區域,再依機關報廢程序,累積至一定數量,由專人報由第五區養護工程處派員查勘是否為報廢之公有財產及其剩餘價值,再行變賣、捐贈或直接拋棄等語(見原判決第8頁第6至10列),則該系爭實木桌,既係非公有財物,何以水上工務段須進行報廢程序?前後說明尚有不一,自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
㈢原判決又以黃秋揚於第一審審理時證稱:實木桌放置於2樓
段長備勤室,若有公文或臨時要處理之文件可以在上面書寫等語,而謂系爭實木桌雖年代久遠,然水上工務段員工仍使用上開實木桌批示公文,足認上開實木桌仍堪使用且仍供使用云云(見原判決第3頁末起第4列至第4頁第4列)。然理由之說明卻又謂:在本案發生前,該實木桌已因年久、損壞失修、不堪使用,且無人使用,被認定為廢棄物品(見原判決第8頁第3至4列、第12列),其事實之認定及理由之說明相互齟齬,同有理由矛盾之違誤。
㈣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
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原判決認上訴人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之侵占非公用財物罪,並宣告有期徒刑,但疏未宣告褫奪公權,揆之上開規定,併有不適用法則之違背法令。
三、以上,或係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且部分違失業經本院前次發回意旨提示;又因上述違背法令,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可據以為裁判,應認原判決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呂丹玉法官梁宏哲法官吳進發法官沈揚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