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73號原告 張芷瑄 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黃萬發 訴訟代理人 謝玉文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7年11月22日下午2時20分於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郭佳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