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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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勞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上字第11號上訴人 莊采樺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 律師複代理人 何俊龍 律師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龍海明 律師
黃仕仰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陳蘇宗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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