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小字第20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203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孫瑞宗

被告 陳品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湖小字第89號),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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