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簡調字第95號
聲請人 張嘉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北港朝天宮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調解聲請費用3,000元,並補正相對人財團法人北港朝天宮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應受送達處所,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調解聲請費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款、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77條之20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狀當事人欄位內僅記載相對人為「財團法人北港朝天宮」,並未載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亦與起訴之程式顯然不符。又依聲請人調解聲明之記載,係請求相對人返還坐落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00分之35,971、同段17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00分之22,193,又請求塗銷上開土地上分別設定,用以擔保債權總金額331,196元、559,496元之抵押權。經以上開請求移轉部分之土地公告現值、面積、應有部分比例計算,及以上開擔保債權總金額計算(擔保債權總金額,低於所供擔保不動產之價值),核定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5,513,06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調解程序費用3,000元。爰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伍幸怡
附表(調解標的價額計算表):
編號
請求內容
標的價額及計算式(新臺幣)
1
請求相對人返還坐落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00分之35,971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2,000元×面積844.09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00,000分之35,971≒3,643,53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
請求相對人返還坐落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00分之22,193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2,000元×面積367.5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00,000分之22,193≒978,84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3
請求塗銷上開土地擔保債權總金額331,196元之抵押權
331,196元
4
請求塗銷上開土地擔保債權總金額559,496元之抵押權
559,496元
合計
5,513,0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