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065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法定代理人 林朝誠 相對人台灣優遊行銷經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法定代理人 張世玢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台灣優遊行銷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葉靜芳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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