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6年度港小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6年度港小字第15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04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伍佰捌拾捌元,及㈠其中新
臺幣叁萬伍仟叁佰陸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四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其中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貳元部
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
點七四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沈瑞豐

更多裁判書